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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0日申请人我局申请土地登记,经审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我局已依法受理办理土地登记业务并依法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予以公告,2009年2月10日报经县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现第三人提出与申请人有权属争议为由要求注销申请人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期间第三人未向我局提出任何异议;2008年10月14日第三人到一审法院诉申请人损害赔偿、2009年3月2日一审法院进行再审我局也不知道)。第三人也未能提供争议有效依据,现是否能注销证书。

其他 2010-07-29 16: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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