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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商品户,开发商一直达不到合同注明的交房条件,经房管局签证,开发商确定了新的交易时间和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但到了新的交易时间,开发商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条件,并且开发商欺骗业主拿房,并宣传在新的交房时间以后不在支付违约金。请问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合法?如果安照合同,申请仲裁,胜算有多少?我注意看了变更承诺书,只承诺了交易房时间和违约金支付标准,未提到变更交易房的条件。

仲裁 2010-08-10 13: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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