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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日,质量监督局里本店下了一张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你单位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钻等4种电动工具产品,经调查核实,你商店自2009年9月至12月16日,共购进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工具产品数量:13个,销售数量:6个,全部货值金额共计1320元整,以上行为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的规定。本局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现成照片等。 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于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未经中国强制性产品认真的电动工具产品 2处罚款计:五千元整。 我想咨询质量监督局有权行使这种权利,有权对我们个体户进行行政处罚吗??

行政诉讼 2010-07-29 10: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请求出示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名录,看你的产品是否在强制性范畴之内。应如果在范畴之内,你应该再找生产厂家来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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