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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标准?

其他 2017-05-26 19: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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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2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 目前对此问题尚无统一的规定。根据其他省市一些做法,作以下解答,仅供参考:1、丧葬费: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三个月计发;由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亲属按30%直系亲属按死者生前工资40%发给;其他亲属按30%发给予,但发放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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