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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06年7月12日与房地产公司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由于安置房未能动土,于2008年4月24日重新签定异地安置协议,并约定安置房的产权证办理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房地产公司承担,产权证交付日期为2008年10月24日。但至今未履行,并以当时签定的办理产权证相关文件丢失为由,要求当事人与他公司重新签定拆迁合同,并且新的合同与事实不符,出入很大,当事人拒绝签字。房地产公司则扬言产权证不与办理,如要打官司,随时奉陪。现对当事人不理不采。请问当事人应如何处理。为盼。谢谢。

其他 2010-07-29 2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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