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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06年7月12日与房地产公司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时违约责任是总房产的千分之二,按日计算。但由于安置房未能动土,于2008年4月24日重新签定异地安置协议,交付了房子,补了房子的异地差和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约定安置房的产权证办理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房地产公司承担,产权证交付日期为2008年10月24日,如无交付产权证,2006年的合同依然有效。期间,当事人对房子进行了装修。但房产公司至今未履行合约,并以当时签定的办理产权证相关文件丢失为由,要求当事人与公司重新签定拆迁合同,并且新的合同与事实不符,出入很大,当事人拒绝签字。房地产公司则扬言不签字则产权证不与办理,如要打官司,随时奉陪。要签字则费用由当事人人承担。现对当事人不理不睬。当事人能不能按2006年的合同打官司,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打官司的胜率有多大?为盼,谢谢

其他 2010-08-08 1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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