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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是国有企业,成立我们子公司时,注册资金50万,其中总公司入股25.5万元,另外的19.5万元由4位股东出资。以上这些是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但实际上总的股金为70万元,其中总公司入股25.5万元,其余的股金是在总公司的强制下,由62位职工摊排而成。当时是不入股不让上班,甚至交的晚的还被罚款。子公司的法人是由总公司的某位领导兼任的,董事长也是由总公司安排并发工资的。现在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总公司要求子公司破产。我想问的问题是: 1、子公司申请向法院破产时,应以多少股金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以50万元,多出的20万元能否视为职工的借资? 2、62位职工被迫入股,现在破产,总公司是否承担25.5万元之外的责任? 3、总公司委派董事长是否合法? 4、如果不申请破产,子公司也不再经营、也不再进行年检,留下一个看门由总公司发工资,要钱没有,债权人是否可以起诉总公司?法人是否要承担其他责任?

破产清算 2010-07-30 19: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以公司总资产承担责任 2、62名职工如果不在股东名册不应算作股东,应为借款,有足够证据证明为股东的例外 3、委派合法 4、一般不可以起诉总公司,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揭开公司的面纱” 法定代表人有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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