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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事由:房主存在故意隐瞒,避重就轻行为,房产定金是否可以返还房屋介绍:后来经过打听才了解到,此处房产因为地铁通过导致房屋裂开,振动所以进行了加固,并且出了一张证明,上面大概内容是因为地铁通过导致房屋出现危险做加固,并且赠送4个平方,过户后可以直接写入房产证经过:本人于2015年1月17日晚上20点,我计划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付了定金,后来当天晚上发现该房产地铁正好从该房产地下通过,影响生活(本人失眠、高血压轻微振动就容易醒来无法居住),所以第二天早上9点我去房产中介打算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签订中介出具的“房屋转让合同”之前,我曾经问过房主,房子为什么会增加4个平方,房主的回到是以前的房子是分门的,后来扩建,所以赠送4个平方(国家会给一些老式房子做一些旧房改造),没有提到因为地铁的导致房屋开裂导致房屋改造而增加4个平方,房主的儿子拿了一张增加4个平方的证明给我父亲看,重点多次强调增加4个平方,我父亲是属于农民,属于半个文盲,而同时我和我老婆被其拉着看房产证,没有看到这样因为地铁加固增加4个平方的证明,房产中介也没有看到这种证明,而且合同上面只有名字身份证号码,没有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明显是房主故意避重就轻,故意隐瞒,存心欺骗的行为。结果: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拿回定金

其他 2018-10-16 02: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房屋转让和买卖异同:
      房地产买卖只是房地产转让的一种形式,两者是不同的。除了房地产买卖以外,还有很多其他方式可以产生房地产转让的效果。房地产买卖中,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支付而且只能支付货币作为房地产的对价,而在商品房转让中,买受人可以通过赠予获得房地产,而不用支付任何对价,还可以将它作价入股,抵偿债务,这些都可以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
      房地产转让以下情形无效: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的主要程序:包括签订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后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最后核发过户单。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外,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一律无效。 转让和买卖最大的区别恐怕还在范围上,转让的概念应该范围更大些,另,最重要的区别可能会在是否必然支付对价上面,买卖必然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而转让却不一定。
  • 通过中介买房,签订买卖合同写明违约责任:签二手房合同,应"先小人,后君子",有话提前说。大部分的中介都有统一的制式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补充条款,一般都会写明双方应尽的责任,但是没有写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应就违约责任提前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应该把中介方的违约责任也提前约定。
  • 如业主故意隐瞒与房屋有关的重要情况你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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