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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为甲方提供开采矿石服务,双方订立的采矿合同于09年7月31日到期,且原合同在保护乙方权利和约束甲方履行义务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此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巳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因矿山环境和政府安监和甲方的要求先后在矿区环境改造/工作面开拓/前期剥离/形成台阶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做好了后期开采的准备工作.两个月前乙方依采矿用原材料物价和人工工资上涨为由提出调整采矿价格的书面报告,甲方末予答复,7月5日甲方向乙方送达了关于要求限期续签合同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价格依原合同/合同条款依原合同,逾期不签视为乙方放弃权利等内容,同时终止了金钱给付义务和其它随附义务的履行,7月25日又送达了限期交接的通知.甲方终止了合同,乙方的前期投入和相关利益应当如何得以实现?请高手指点 谢谢! 急/急!

其他 2010-08-02 0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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