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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是济南长清的,买方是湖南长沙的,合同签订地点湖南长沙,交货地是湖南长沙,买方拖欠货款182万,有对账函。合同没有约定哪个法院起诉,那么,卖方起诉索要货款的话,案子可以在济南长清法院吗?

其他 2015-03-04 15:5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正常是需要去被告所在地起诉,收集相关证据,如需帮助可以电话咨询。
    【追问】等于说,新民诉第十八条跟原来19条一样啊?
    【回答】不是,有约定按约定。
    【追问】1、本案合同没有约定。2、如果你说的“有约定”指的是交货地的话,那不就是跟民诉意见一样嘛
  • 您好,一般是在被告所在地管辖,要到长沙起诉。
    【追问】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哪里?不是收款方(卖方)所在地吗?
  • 你好,正常是需要去被告所在地起诉
    【追问】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吧?
  • 你好,不行。
    【追问】对付款没有约定的,接受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不就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吗?
    【回答】你好,有此规定,但那是针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而此案已经明确了,就不能适应此规定。
    【追问】谢谢。此案并没有明确付款履行地点啊
    【回答】你好,不是付款履行地点,而是合同履行地,及交货地。
  • 正常应该是原告就被告,到湖南长沙法院起诉...
    【追问】看来,新民诉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没有什么改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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