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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龙熙)高尔夫俱乐部更衣室的员工、7月30日有三个客人到俱乐部打球、其中有一个客人说自己丢200人民币并说是当班员工所为(当天正好是我与另一同事当班、同事早班我晚班)至于拿没拿他钱、我绝对是清白的、他们也没有证据说是我拿的。正因此事、俱乐部领导说因为我一人失职所导致此事、给俱乐部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失。以此为借口要把我调到不愿去的岗位!我想资讯一下我不同意上层的意愿行吗?我通过什么法律条例还能留到原来岗位?

诉讼 2010-08-02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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