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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原告与被告(妻子)因长期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被告主动离开双方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居住地),2008年1月被告将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它处共同共有房产私下变卖,2008年11月原告发现该项事实,被告谎称卖房得款全部用于归还债务。2009年3月,原告以长期分居和变卖房产转移财产事实为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笔录记载了被告对长期分居事实和变卖房产事实没有否认,被告还向法院提供了由他人书写的多份收到被告还款的证明,其中有数份证明写明收到还款的时间先于变卖房产的时间。法院对如此明显的虚假证明事实没有追究。 法院最终以原告诉请不符合婚姻法要求判原告败诉。判决书对长期分居和变卖房产事实既没有裁判也没有评述,特别是对于变卖房产事实,判决书对此一字未提。 请问,法院审理过程是否属于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 原告应向检察院举报还是向法院举报? 本案符合重审条件吗?

离婚 2010-08-03 09: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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