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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和我老公住在本市医院一栋旧家属楼三楼的一个小单间,楼层是筒子楼,卫生间公用,他俩上班每天早出晚归。 2010年8月1日晚九点过左右,有一男人来拍门,这时我弟在房间里面,我老公在公用卫生间洗澡。该男人称我老公于当晚在卫生间偷窥他老婆洗澡。而且不止一次,并说有人亲眼所见,偷窥时把脑袋贴到地面上,朝洗澡房地面与门那条缝隙来偷看。然后骂骂咧咧了一通走了。8月2日亲戚致电于我,说那间房是他同事的,他事打电话给他,称这件事搞得医院上面领导都知道了,有损象、声誉什么的,事态非常严重,而且别人指名说是穿米黄色衣服,胸前绣有某某厂字样的人偷窥。要求我弟和我老公马上搬走。想想案发的时候,受害人为什么不大声呼叫求救?证人为什么不当场抓住偷窥的人?为什么当时不报警?而且领导对当事人双方都未进行调查就下定了是我老公偷窥了别人的结论。三楼住有七八户,形形色色的人都有,但只有我老公一个人天天穿着绣有字的厂服。现在他们对我弟和老公都指指点点,碰见了避恐不及。我老公不想惹是生非,说不想去理会那些人,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过几天搬走算了。我亲戚怕因这件事会影响到同事,也影响到他,所以也要求他俩尽快搬走。

争议解决 2010-08-03 13: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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