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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某甲以前以自己的名义为某乙贷了一笔款,期限1年,双方在银行贷款时于银行经办人(丙,丙是该信用社主任)在场并知情下约定由乙还利息及本金并出具了欠条。贷款到期后,甲以为乙已经还了贷款和利息便没有再过问。但是,乙在后来利用甲醉酒让其写了一份续贷申请,乙拿着申请去银行找到丙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续贷为期3年,乙是续贷担保人。续贷时甲没有在场也不知情,合同上面只有一个伪造的印章没有签字。续贷过后,银行也没有给甲任何通知。在续贷后不久,乙私自用了一个没有经过主人同意的房产证更换了原来抵押的房产证。直至今年,续贷合同到期了几年,乙没有还款,银行还是没有通知过甲有续贷这回事和要求甲还款和利息。现在,银行以使用虚假的抵押物为由状告甲贷款诈骗罪!请问:1,第一笔贷款时甲乙双方的约定是否有效?甲对第一笔贷款是否有还款义务?2,银行办理续贷,是否要求第一笔贷款必须完结?3,续贷是否有效?4,甲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5,甲方需要举出哪些证据?6,公安局在立案后逮捕并将甲关押在了看守所是否合法? 注:丙与乙关系非常,乙多次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人的身份证,房产证在丙丁帮助下从信用社贷款,丙还曾经帮乙垫付过。

刑事辩护 2010-08-04 14: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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