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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3月起通过用工招聘到上班,劳动合同每年一签,至今已与杭州临安印制电路板厂连续签订了11年劳动合同。2015年1月劳动合同到期,申请人仍旧在厂上班至2015年2月13日(放假)。厂法定代表人与2015年2月28日(未按《劳动法》之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退)单方面提出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并且辞退,进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我在单位担任车间主任一职(年薪5万),我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应该怎么算?

其他 2015-03-09 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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