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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的一个亲戚为教育局的计财处处长,在一个学校的工程发包中,一建筑老板提了50万现金找到他,他便将该老板引见给了教育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结果,局长和副局长各收受30万和16万,他只收了4万。现在检查机关在提起公诉中却认为是他先收50万,然后再与领导分赃,这样的案件量刑是以案情还是最终收受的数额为依据,检查机关公诉书中的认定是否合理?希望您能帮帮我,谢谢!

刑事辩护 2010-08-05 1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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