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单位经理以产品进入超市需要进店费为名,在公司领取51000元现金。事后,说把现金给该超市管理人员了,对方没有开发票。我们到超市了解情况,该超市称从来不会收取现金。要是收了不会不开发票。我们怀疑我单位经理将该款占为己有。请教律师,我单位经理如将此款给了超市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商业行贿,如果没有给是否属于诈骗,还是贪污,还是侵占。我单位是民营企业。谢谢,另外,法人代表承担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5-10-31 18:2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如果给了,是属于商业贿赂,如果未给,属于诈骗,如果商业贿赂是单位授意的,则为单位犯罪,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应该承担责任.
  • 涉嫌商业贿赂或职务侵占罪。
  • 名为单位诈骗实为个人诈骗的认定情形: 根据认定单位犯罪的基本条件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2、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以承包、租赁经营企业为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所骗财物归属或基本归属本人的;
    3、但所骗财物归属或基本归属单位的,应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
    4、以无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的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
    5、冒用、盗用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所骗财物归属个人的;
    6、但甲单位冒用、盗用乙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所骗财物归属单位的,则属单位合同诈骗罪;
    7、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且所骗财物归属个人的;
    8、但如单位事后认可,且所骗财物归属单位的,应属单位合同诈骗罪。
  •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都不构成,只是属于民事纠纷
  • 涉嫌商业贿赂和诈骗。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 是侵占
  • 涉嫌商业贿赂或职务侵占罪,详情可电话联系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8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