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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什么?

其他 2019-11-22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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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未经许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外,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根据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列举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是: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是: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符合这两条规定的行为都是著作权或邻接权侵权行为。
  •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 有下列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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