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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电脑老师与学生发生口角争执,然后老师动手推学生导致双方互相撕打,老师头部有一个两厘米的小伤口,是明伤,学生头部有一个大包,脸上有拳打的淤青,脖子上有抓痕,肚子上被踢了,均属于内伤,医院证明构成住院条件,而老师并未构成住院条例,却强烈要求要住院,事后家长找到学校与该老师表示何解,结果该老师在派出所调解时,当着学校领导与教育局领导声称:我调查过你们家是有钱的,我比你家孩子伤的重,你们家自己的医药费自己支付,你们还要赔偿我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美容费……请问该老师这样做犯法了吗

刑事辩护 2015-03-10 14: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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