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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本无钢材,却隐瞒了事实真相,于某年11月12日本市的乙公司(国有企业)签订钢材的买卖合同,规定次年9月10日交货,次日付清全部货款。同时规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向乙公司担保,且又委托丁公司以其不动产向乙公司抵押。于是,11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丁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以丁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其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次年9月1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交付钢材,未果。同年11月1日,甲公司的几名成员因其他诈骗犯罪而被捕,后被判刑,财产被没收。当乙公司闻讯后向法院起诉,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主张它对丁公司的抵押权时,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拒付钢材的交货义务;丙公司也以无保证责任、丁公司以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本案如何处理?甲公司侵犯的乙公司利益是否属于侵犯国家利益?为什么?谢谢!

离婚 2015-03-12 1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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