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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本无标的物,却隐瞒了事实真相,于某年11月12日本市的乙公司(国有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规定次年9月10日交货,次日付清全部货款。同时规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向乙公司担保,且又委托丁公司以其不动产向乙公司抵押。于是,11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丁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以丁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其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次年9月1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交付标的,未果。同年11月1日,甲公司的几名成员因其他诈骗犯罪而被捕,后被判刑,财产被没收。当乙公司闻讯后向法院起诉,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主张它对丁公司的抵押权时,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拒负交货义务;丙公司也以无保证责任、丁公司以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本案如何处理?

其他 2019-04-22 05:1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保证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保证合同是人的保证,是债务人请求第三人对自己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人的保证分为一般责任的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
    在一般保证下,保证人只在债务人的债务经过审理并其财产经过强制执行后仍不够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的责任。债权人在未起诉债务人之前不得起诉保证人,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下,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得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让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 根据《物权法》关于抵押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般来说,财产(一般是不动产)才能被抵押,合同不具有财产价值,所以一般不会有人做抵押的。所以,一般是抵押房屋本身,而不是房屋租赁合同。 另外,“权利”是质押,可以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质押,不过这种质押需要一定的手续,具体可以咨询银行。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六)应收账款;
  • 担保合同效力:没有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等都是法定的书面形式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也没有履行,那么合同还不能生效,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生效。
  • 你好,报警处理。
  • 甲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 可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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