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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房子写着2009年12月28日交付,现在实际通知交付时间是2010年8月2日,对方声称是由于“政府部门,建设河道”导致没有交付,但是他们本身在那个时候是达到验收条件的,我还没有看到他们的验收文书具体时间,但是这期间没有收到对方任何的书面交付通知,对方声称在2010年3月曾今发出平信通知,但是我们根本没有收到。当初合同中是有提到“不可抗力因素”,但是没有提出在这种情况下的具体延期赔付问题,条文中明确写了“达到交付条件,开发商必须书面通知客户交付”,但是没有达成,请问这样能索赔延期违约金么?另外,对方说实在不行,只能让我退房,我当然是不愿意的,房价升了一倍了,这种情况下怎么办?,退房的话房价是按现在的房价算,还是按照买进时候的算? 我之前问了网上律师,说是要对方开出政府延期的证明,那如果对方办的出就不需要交违约么?还是和办证明的时间也有关啊?

其他 2010-08-06 06: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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