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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否直接作为被告

其他 2015-02-03 0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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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下面,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知识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企业不足以清偿时,由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可以的
  • 可以作为被告
  •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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