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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6月买的商品房,物业部门是2010年5月统一代办理房证,按照合同上的《出卖人应当在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去物业部门咨询物业部门说已取得大证,但是我并未取得房产证,是否属于卖方应当赔偿买方违约金范围内?

其他 2010-08-06 05: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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