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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是同一单位职工,85年依据我母亲抗日时期老干部的资历分得一套福利房,91年国务院下达房改文件后我母亲参加房改,93年12月底母亲病故。根据物权法我母亲是这套福利房改房的原始获得者,随着房改的逐步深化其专属期待权不容置疑。这套房是母亲的合法遗产。根据继承法在母亲病故后这套房自然分割,父亲先占50%,剩余的分的50%是父亲和我们六兄妹共同分配。父亲获得57.14%的产权属于婚前财产。95年父亲再婚。父亲用他和我母亲的共同积蓄买下了这套房子,并先行垫付了属于我们六兄妹的42.86%房款。父亲留有自书遗嘱,明确嘱咐属于父亲名下的财产后老伴不得继承全部留给自己的六个子女。这个后老伴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对病重的父亲遗弃不管卷走父亲全部积蓄(把我父亲工资折上存款陆续转走)和财产自行离家出走,长达五年时间频频更换联系方式,其身边的五个子女(三男二女)也拒绝提供联系方式,直到我父亲过世没再见过一面没照顾一分钟,单位通知她遗体告别她拒绝参加!照顾病重父亲的责任全部由我们六兄妹承担。现在后老伴起诉我们六兄妹要求分割我妈福利房的一半,并要求拍卖分钱这合理么?请名师指点。另外,我们什么时间可以起诉?有没有时间限制?

其他 2018-01-25 20: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问题复杂,就近律师所面询。
    【追问】唉!找不到名律师啊。年轻的律师没有经历福利房过度到房改房经历,福利房是有别于商品房的。福利房的专属期待产权是个很现实的问题,很多老干部家庭子女陆续出现福利房的房改房遗产争端,已经引起很多专家学者和律师的关注。而且上海已经有案列,福利房遗产其专属期待权和廉租部分已经定位房子的原始获得者的合法遗产,是应该可以继承的。谢律师您能告诉我们在此案未有判决前,我们能否就房产、遗弃、转移我父亲财产等不道德行为提起上述么?因为父亲过世快两周年了。谢谢!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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