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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于2007年9月30日前交付使用。并且条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每天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因2007年12月30日前买受人未能拿到房产证,于是便多次问开发商何时能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却找出种种理由,说是房产证房管所还不给办理。直到2008年6月份开发商才通知买受人交付办理房产证的材料以及各项费用,今年7月份才办好房产证。我现在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却说根据合同规定房产证由买受人自己办理,他们不帮办理,只是给备案,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请问我能否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其他 2008-11-05 1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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