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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庆市黔江重百百货商场的员工,我和另一个人轮流上班,我每天上上午或下午的班,一个月都在上班.我每月的工资是510元,加班费是100元.而合同书上标明工资是560元,我们黔江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是560元.我问公司为什么每月的工资比合同上少50元,公司的回答是因给我们交了社会保险,所以工资就少了50元.请问公司只给我们每月510元的工资和100元的加班费合法吗?

调解 2008-02-24 22: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欢迎今后咨询到“重庆律师热线”网站!重庆律师热线—擅长处理广大群众、个体户、民营私企法律问题的专业律师联盟网!
  • 加班费应根据你加班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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