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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私企法人以非法集资、诈骗手段至300余人上当受骗,涉案金额1.6亿元人民币.现B公司与A 私企合作,工人工资、银行、政府部分B公司全权负责。同时保留百分之十的股份给A用于还帐,并答应2年内给2000万用于偿还其他债权人(合同生效15个工作一期500万,12个后付500万,2年后付1000万给A 私企偿还现有债权人,付款依时顺延,现合同生效快半年,所有债权人未得到1分钱)。A私企在未取得较多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成立了债权清算小组,同时定了分配方按,县内百分之70,县外百分之30。县内全部是借款,而县外是材料款约1500成另加A私企老板家族的4200万的借款。 请问1、该私企老板的行为是否购成非法集资、诈骗罪; 2、可否直接向犯罪地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立案; 3、该私企成立的债权清算组是否合法,3、7开的分法是否合法,他们的成立是否最终能保护罪犯免除处罚。 4、该A企余留的债务,在偿还中、是否可以主张顺序原则;怎么主张; 5、B公司违约,怎么界定责任。谢谢!

破产清算 2010-08-09 14: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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