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在一个外商独资经营的深圳品牌公司做了会计八年九个月,可是在今年的11月1号,我与公司才签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公司才准备到了,在10月29号我刚把10月的事情做完,就要下班了就口头通知我公司效益不好,所以要和我终止不续签了。由于新合同的原因,我不够十年,所以只赔我一个月的赔偿金。我都不是说还要在哪公司做了。只是我看了2008年合同我都没有看出他的说法,他是说一切只从2008年算起,所以我就只能从2008年算起只有一年,我不是只与一个做了7个月的员工一样的待遇,我不以后要半年转一次工。事实是不是真的是如我以前的老板所说的。还是如我所想的一样一年一个月的赔偿,由于是主管不是经理,所以老板不跟我买保险,我可以追究吗,如果可以的话,可以如何多久呢?我都没有领工资就出厂要求打官司,可是我就是不明白,所在想自己多明白一些。
综合法律
2008-11-07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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