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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7日,经房屋买卖中介,我从李某购买了一处平房住宅,立有房屋买卖契约,我实际使用和管理该房屋十几年。该住宅是1991年李某在玉田城内平房区插空自建的,土地性质国有,该房屋初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我购买时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在房屋买卖契约中明确约定李某保证该房屋产权清楚、完全的转移给我,以后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诉讼和经济损失由李某承担。 2008年8月9日***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用两套已经出卖安置给他人的商品房与我签订《房屋平改产权置换协议书**公司“一房多卖”合同欺诈的事实真相败露以后,不但态度恶劣,而且势大欺人,口出狂言“你起诉去吧,拖你二年就拖垮你”。 2009年9月18日,我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县法院,**公司为了逃脱法律惩罚,与李某恶意串通,以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为名起诉于我,说我无权处分该房屋,来搅祸我起诉**公司“一房多卖”合同欺诈一案。李某诉求我与**公司签订的《房屋平改产权置换协议书》无效。

诉讼 2010-08-09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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