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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3个朋友,有一人在一大型超市上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他2人从员工通道偷窃超市物品,后被抓获,被警方询问后交代前后一个月有15次之多,金额在4000多元。后因年级较大(3人均50多岁),3人均取保候审,现在超市要追偿,请问,法律允许的法定限额是多少?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现在超市方面要每人赔偿15000元,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

其他 2017-07-29 02: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顾名思义,取保候审就是采取保证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回家等待开庭审判。
    它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 通常情况下,如果因为利用职务之便被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可以在满足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取保候审。通常办理去报候审时,应当由满足法律规定的保证人依法缴纳保证金,并且办理其他法律规定的手续,然后在去报候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从而等待是否开庭审理即可。
  • 被取保候审者涉嫌刑事犯罪,等待法院判决。如果法院判决无罪,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但只能要求对被羁押期内进行赔偿,具体的说,就是限制人身自由天数进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你所说的超市要求行为人一般只能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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