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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市政局下属公司商贸服务发展总公司(二级公司国企),在90年代初服务发展公司又注册一个建筑公司,从事市政建筑工程(聚兴工程处集体企业),我们是工程处职工在工程处被上级兼并转的过程中与市政所属桑榆中心合并,是国企,在此期间停发工资7个月,后并入桑榆公司为正式员工,以前所欠工资没有补发。2002年11月公司改制成立新锐有限责任公司(上级市政集团公司占30%股份,其他两个集团下属公司占一定比例股份,新锐公司职工占有47%的股份,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亏损4000万之多,2008年11月上级集团公司代理申请破产,同年请集团下属公司二处代理托管,从二处发工资,并相应进行劳动合同解除,给予补偿款,是按照本人的市政系统工龄进行补偿的,而今年2010年六月二处不再发放工资了,8月由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给予一纸通知与我们解除合同,但仅支付2002年公司成立时工龄。我们的合法权利如何保障?恳请解答。

破产清算 2010-08-09 08: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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