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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分期付款的方式2013年1月在本县定购一套电梯商品住宅房,合同规定在2013年12月30日交房.房屋总价大约38万元(含储藏间5.2万元)。在规定期间本人已将规定的房款(含储藏间5.2万)付清,余款(大约4万)在12月30日前付清,可是由于该栋楼的电梯未能如期安装,询问开发商时,开发商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安装好,并且房屋钥匙可以领取先装修,由于本人购买的是一楼,可以不用电梯,所以于2014年2月8日交清余款并拿了钥匙进行了装修,而电梯直到2014年8月3日左右才交付使用。为此本栋楼近十五位业主联合向开发商要求进行赔偿违约金(根据合同需按万分之三),可开发商只愿意免除3-5年的物业费(本栋楼共66套,已有部分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免除物业费的合同),但我们几位业主不同意这种解决方式,几经交涉不能达成协议,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开发商违约。有些说我已经拿了钥匙,并且都是逾期,双方都在违约。并且开发商认为他们房屋验收已合格(合格证只有开发商的印鉴),只是电梯等附属设备未完成不能算违约交房?

其他 2015-03-17 1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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