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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李某分别系A公司(主要经营煤炭业务)的法人代表和监事,且二人系夫妻关系。2011年该公司通过与B公司签订融资合同、提供虚假质押物的担保方式,向B公司所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注册申请贷款。B公司经审核,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向建设银行贷款。A公司通过B公司获得贷款1000多万元。贷款后叶某、李某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煤炭,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因A公司归还10个多月的贷款利息后未能归还贷款本息,B公司按合同约定替A公司归还了建行剩余贷款本息,给B公司造成损失1000多万元。问:叶某、李某及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是什么?谢谢!

刑事辩护 2015-03-17 13: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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