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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安公司保安员王某、李 某乘长途公共汽车回家。行驶途中,张某等人手持火药枪和凶器进行强行索财,王、李二人见状与歹徒展开殊死搏斗。搏斗中,王、李二人在受伤的情况下,合力将张某手中的火药枪夺下,张某等人非但没有收敛,反面更加凶残地报复王、 李二人,情急之下,王某手持火药枪击中张某胸部,李某也将另一歹徒打成重伤。张某在送往医院途中,因胸部大出血不治身亡。请问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王某、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负刑事责任?合力将张某手中的火药枪夺下,请问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负刑事责任?

综合法律 2019-05-21 19: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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