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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当时签订劳动合同上标明的工资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实际每个月在工资条上列明发放的工资是合同上标明的工资的数倍:9000元,2012年10月又在工资中加入了同业竞业补偿1500元,另外还有其他项目的收入都在工资条上列明。2014年10月工作满1年9个月时,劳动者在未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而辞退劳动者,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问题:1.劳动者该如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2.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该如何计算?3.计算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工资又是以什么为标准?是每个月实发的工资还是所有的收人?还是劳动合同上标明的工资?

其他 2015-03-19 0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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