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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9年3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8个月的劳动合同,双方在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3600元,同时双方还约定王某无须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甲公司应为王某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甲公司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向公司缴纳了1000元工作押金。2011年6月6日,万某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甲公司因此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违法之处有哪些?(2)甲公司收取王某工作证押金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则甲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果应当支付,则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金额?(4)如果王某没有发生醉酒驾驶的事情,2011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不再与王某续约,则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果应当支付,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金额?

其他 2019-03-27 15: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酒驾,违反刑事法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济补偿金,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9条。
  • 你好,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具体情况我需要介入案件之后才能判断,如果不方便这里泄露隐私的话可以来电或转为一对一详细跟我说下,我会根据具体情况和你的意愿给你详尽指导,咨询免费。
  • 你好,一般固定劳动合同时间不满3年是不能约定6个月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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