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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购买了一套亲戚的二手房,此房属于安置房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我的亲戚是原房主的女儿,原房主过世后办理了公证由女儿继承。请问她有权出售这套房屋吗?当时购买的时候,与亲戚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协议中说到收到购房款后发生所有与该房产有关的费用,卖方概不负责。请问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应吗?现在房产公司通知可以办产权证了,但需原房主的继承人来签字办理,但现在收了我购房款的这个亲戚不肯去办,后悔了,说房子不算卖给我的,只算借给我住的,我可以住到房子拆,到时候拆的时候再来谈房子的事。请问她这种说法合理吗?我在这套房子里住了10年了,社区可以证明,我现在要怎样才能办到产权证?怎样才能争取到我的合法权利?

其他 2010-08-10 2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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