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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2日,本人与邵某、赖某签订《合伙办厂协议》,约定三人合伙投资开办家具厂,并以邵某老婆为该厂法人的形式注册。本人与邵某、赖某的合作两个月多月左右,本人于2008年8月左右,于邵某和籁某口头协商下,同意撤资。当时,邵某以合同已丢失为由,未能提供合同的注销。只是在邵某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字。在本人撤资后的一段时间内,邵某主动退还赖某当初《合伙办厂协议》中的金额,并以同样的理由未给注销协议。而后,邵某又以工厂人手不够为由,聘请籁某做该厂开料师傅。在此期间,加班时间过长,导致赖某于2009年2月17日加班的时不慎发生工伤事故(被开料机切掉手指三根半)。赖某在事故发生一年半期间,就工伤赔偿与邵某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现邵某歪曲事实,向法院申请本人为该案的追加被告。本人自于离开桂林市,未曾参加过该厂的任何经营抉择的事宜。本人从2008年8月份至今,这个期间的工作去向均可以与各单位联系查证。

其他 2010-08-11 1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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