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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开搅拌车驾驶员,单位因为效益不好,和我终止合同,我是不到三年,单位说是共给我四月工资!我有一年半的加班,合同上是每天八小时,可我实际每天上班15-16小时,我是跑一趟拿20元,请问可以有加班费吗?怎么算,谢谢!

其他 2017-12-01 23:5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计算公式:
    平时晚上加班工资(每小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8× 150%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关于加班费,你首先明确采用哪种工时制,其次存在加班事实你也应履行初步的举证义务。
  • 你要对加班的事实拿出证据才能提出加班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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