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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我亲2014年2月和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分主合同和附加合同,主合同上写的合同期限是2014年3月28日到2019年2月28日,附加合同上写的合同期限是2014年3月到2019年2月,附加合同标明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企业违约,要赔偿我父亲每年5万元的损失,合同还标明了有公司有一年对我父亲的考核期,看是否能完成生产指标,这个是肯定完成了的。他们现在想解雇我父亲,还单方面草拟了一份非常不公平的新的服务合同,违反去年签订的合同里标明的每年的工资,要降工资,想逼我父亲自动离职,我想咨询一下,现在可不可以起诉他们,合同生效时间是按照签订之日算起还是按照合同内标明的时间算起呢?是要具体到某一天还是只要按照附加合同里写的到今年3月就行?所谓的考核期是应该从哪一天开始算起呢?谢谢

其他 2015-03-19 1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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