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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同属于甲公司员工,跟甲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劳动合同。现在甲公司采取公司内部指定性竞标方式,将公司所承接回来的工程项目,在公司内指定A和D两人之间实行竞标方式承接工程。然后强制性要求B和C。跟A或D去完成这项工程。公司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抽取相应比例作为管理费用后按A或D所竞标的价钱分包给A或D(A,D之间的竞标价低者得的方式)。A,B,C或D,B,C的工资收入。由A或D(获标者)根据每月所承接工程的收入每月上报给公司,再由公司根据A,D所回报的金额从A或D的工程帐户中扣除分别打入各人的工资卡内。请问这样是否等同于将员工B和C。强逼性转给了承包者A或D?

其他 2015-03-19 23: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这个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是合法的。但是发的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追问】但如果因为公司原因某月的工资低于合同工资呢?因为我们是职效工资的,没有底薪的,还有合同的里面的工资是否也包含公司帮员工购买的社保?即系所讲的3金1险
  • 法律没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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