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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律师的问题是: 我讨要退休金不足。我为所在的学校服务了十五年,学校是公办民助单位,又有独立法人资格,应该承担责任,这似乎是劳动仲裁的问题。另一方面,这所学校又属于公办大学所管辖,我当初按照应聘广告承诺应调入为正式在编人员,档案也调入大学人事部门,放了五年后又托管到省人才中心,依然是非在编人员。可当初大学中学和个人又签过一个三方协议,说档案托管期间我们享受在编待遇,退休后按人才中心规定享受退休待遇。现在退休待遇实际上低于同等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半。这似乎又是人事仲裁。对此,我该作何选择?

仲裁 2010-08-11 11: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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