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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07月06和房东签约1年,今年又续签1年,是公司租的,但是是以我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没有想到今年刚签约之后到得知公司要关闭,今年的租期是2010.07.06-2011.07.05,8月3日我告诉房东我们要解约,告之15日离开,之前他没有任何意见,现在正是谈退租时,她讲我预付的8月16日-10月5日的租金不退,押金不退,还要我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合约中押金和违约金是这样写的:1、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押金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 我的要求是违约金一个月房租,押金和未享受的租金退还,他死活不同意,她讲我不答应他的要求,他就不同意退租。 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其他 2010-08-11 1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你方应立即确认你方发出解除通知的时间,否则还将面临风险;其次,按合同约定,本合同责任应以一个月租金为宜
  • 如果涉及争议的违约金,押金和租金数额较大,那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端,就目前来看,只要你履行了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义务,那按合同规定,顶多是损失押金,如果甲方认为还给其造成其他损失,由其举证证明。如有需要可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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