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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年度终结时,如乙方在甲方当年度连续任职符合如下其中一个条件,结合公司的考核制度,可享受相应的奖金。经双方同意,此奖金的发放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①任职满12个月,乙方可享受年终双薪(即多发放1个月薪酬总额的奖金)②任职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满12个月的,享受年终双薪金额的一半。③任职未满6个月,不享受年终双薪。到时,能再向公司要求补偿金吗

其他 2010-08-13 08: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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