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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铃秦川的一名普通职员,于2010年8月贷款购买了一套江西江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由于我公司是江铃集团的子公司,所以江铃房地产公司以低于市场的优惠价格向职工销售,但房地产公司在买卖合同里加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证由出卖人代为保管,五年后发放给买受人.根据事先约定,若买受人购房后在江铃工作未满五年,出卖人有权单方成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收回房屋退回买受人购房款." 请问:1,房地产公司有权替我们保管产权证吗?    2,如果我在江铃工作未满五年,离开公司了,房地产有权收回我的房子吗?      

其他 2010-11-21 0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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