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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租了一套民房办幼儿园,租期定4年(2013年9月1日-20117年9凡1日),已交2年租金36000元,押金2000元.在2014年8月县教育局联合检查发现我所租的房有安全隐患(主体结构无承重柱不能抗震),且隔璧有养猪户,空气有污染,责令我限期整改.2015年2月15号我无耐搬迁另处.房东同意提前解除租房合同,但不退还部分租金(4-9月)及押金,且房东借我5000元也不还,并要求我恢复室内墙体原貌,原胁议合同是有如乙方自动放异租房,甲方不退租金且恢复原貌,但也有:乙方租期内,甲方不能有防碍乙方安全经营的行为.请问:我能跟房东要回部分租金/押金/欠款吗?有合同法条款依据吗

其他 2016-06-01 0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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