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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保安。8.3日上午我在服务单位院内执勤(交警大队),单位有严格的规定不允许车托和闲散人员在院内和大门口逗留,上午9.30左右我看到一个车托在单位院内拉客,于是我去制止他,在制止的过程中对方与我发生摩擦,并且将我打伤,后报警经派出所将人行政拘留。经医院鉴定为脑震荡,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眼球严重充血,口腔左上门牙切牙震荡。出事9天对方家属没有到医院与我接触,所花费的医药费均由我个人自理。现在花费6000余元。我一个保安月工资650元,这样的花费快将我一年的工资花完了。我能从哪里得到赔偿?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 2011-11-16 1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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