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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买了二手车,付了2000元定金,现在买方不要车了,要求退还订金,可以不退吗?
法律分析:买车订金商家不退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订金,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所以订金是可以退还的。它不同于定金,定金如果不是因为卖方违约,一般是不可以退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现在欠物业费9年,物业巳经起速了我,我该怎么办
你好,建议你与物业公司协商,否则你大概率会败诉的。
邓志强律师 邓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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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请律师要花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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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你好。我是孩子家长,孩子是24年参加高考,我在23年12月份给她报了机构,学习单招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学校违约,提前放假,我想要求学校退款,现在联系不到负责人。我怎么能把钱要回来?
黄律师你好。我是孩子家长,孩子是24年参加高考,我在23年12月份给她报了机构,学习单招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学校违约,提前放假,我想要求学校退款,现在联系不到负责人。我怎么能把钱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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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未成年人买了成人摩托车,如果对方不退我怎么办?
我的未成年人买了成人摩托车,交了定金。如果对方不退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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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查询身份信息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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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骗租了一辆电瓶车,签了三个月的合同,我该如何面对他们?
?您好,我被骗租了一辆电瓶车,签了三个月的合同,今天还车,我该如何面对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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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一栋闲置的房屋,乙方拟利用这栋房屋办一个服装加工厂。双方签订《合同书》难在哪里?
甲方有一栋闲置的房屋,乙方拟利用这栋房屋办一个服装加工厂。双方签订《合同书》,并议定:甲方提供上述房屋,负责水电供应,提供4万元启动资金。乙方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并负责组织生产和销售,每月向甲方交租金4000元。两年后,乙方在未交分文的情况下悄然撤离该地,人去楼空。甲方发现这种情况后,立刻请律师提起仲裁。律师看过《合同书》后,摇了摇头说,这个官司,要打好,太难了!请你想一想: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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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否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
于保证期间、利息及保证方式均未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未偿还借款,2023年12月23日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借款180万及利息,被告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刘某对于借款及其未偿还的事实予以认可,杨某则辩称,借款已经过保证期间,其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韩某向被告刘某出借资金律师说法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则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但是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但原告起诉的时间超过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原告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法律认可诉讼或仲裁,但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在相互协商的过程中耽误较多时间,等在债务人实在不履行债务时才会选择向法院起诉,往往会错过了保证期限。诉讼时效的期限往往长于保证期间,当事人可能因为疏忽误认为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一回事,导致保证人无法承当保证责任。同时保证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法条链接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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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信措施不属实,证券公司违反尽调义务,报告严重失实须赔偿
支付租金的主要来源为其向某石油公司供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以该应收账款向租赁公司提供了权利质押。后租赁公司将其享有的对B公司的租金请求权及担保权益整体转让给某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融资,向租赁公司支付转让款。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针对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载明,B公司供销关系稳定,上下游均为大型国企,实力强劲,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真实,现金流持续、稳定等内容。该资产支持证券的某投资人认购400万元及收益损失。本案中管理人没有进行基础性尽职调查工作,严重违反了尽职调查义务,法院判令管理人不仅承担投资者的全部本金损失,还要承担收益损失。认真、全面尽职调查是金融理财类产品管理人的重要义务,调查的程度应当达到使管理人有合理理由确信投资文件、宣传资料等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如果管理人的尽职调查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可能导致产品出现完全无法兑付的风险,此时,管理人应当因违约行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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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宣传夸大其词,投资人获赔偿
00余万元。后该私募基金所投资的矿产项目在运营过程中陷入困境,亏损严重,基金至今没有清算。于是,商贸公司诉至A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商贸公司本金、利息损失及律师费。银行主张,其为完成基金推介工作进行非公开路演活动中,活动主讲人及产品介绍资料均来源于基金公司,银行仅为推介及资金代理收付机构,无需承担销售机构所负适当性义务,不承担私募基金项下任何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案涉基金的投资人声明书及后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确认函虽对产品相关的市场、政策、流动性、管理等各类风险进行了提示,落款处有投资者签章确认,但均无日期补签。行没有审慎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告知说明义务,存在不当宣传的行为。首先,募集说明书中4至5倍”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保本保收益,但该表述的上下文都没有提示该回报率仅系管理人追求的预期目标,没有告知投资后该目标存在无法实现可能性,也没有告知甚至会出现无法收回本金等后果某银行没有审慎审查,应认定其没有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其次,银行还存在没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案涉投资人声明书及风险提示中虽有商贸公司签章,但无具体签署时间,也无证据证明银行告知说明行为发生于商贸公司投资购买前。银行没有妥善保管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的相关记录,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说明了所售产品风险等具体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50%的标准赔偿2500余万元。【律师说法】银行作为销售者虽非宣传材料的提供方,但其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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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
告王某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向陈某关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借期壹个月,借款、借期均以银行或现金本人实收到为准,特此留条。借款人:王某健,备注有身份证号码及住址。担保人:张某发,备注有身份证号码及住址。借条左下方备注:账号62***,王某乐,招商银行**分行。原告于2019年8月分三次向被告王某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5万元、20万元,8月26日再次转账30万元,合计60万元。2020年3月,被告王某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借陈某关陆拾万元整欠款,本人承诺在2020年4月10日前还叁拾万元整,4月30日前还叁拾万元整,月息1分,此款与利息由金某国具体落实,并给金某国送达建设公司委托书,立此为据。承诺人:王某健(捺印)。2020年5月8日、9月30日,被告王某乐尾号为9988的银行账户转账给原告5万元、5万元,共计10万元。《借条》及《承诺书》出具时被告王某乐未到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健归还借款,并要求被告王某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乐自认自2017年起将其名下账号为62***的招商银行卡借给王某健使用,但认为其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对借款及使用情况不知情,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王某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王某健的自认,可以认定被告王某健尚欠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现借期已满,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健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王某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分析如下:首先,案涉借款系被告王某健出面向原告所借,《借条》及《承诺书》亦是由被告王某健一人出具,原告基于与被告王某健的约定将60万元汇入被告王某乐账户,汇款时均备注有“王某健款”或“借王某健款”字样。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王某健于2019年8月达成借贷合意,借款人为王某健,被告王某健指示原告付款至被告王某乐招商银行62***账户,并不足以导致原告在借款主体上的认识错误;案涉借条及承诺书已明确借贷双方为陈某关与王某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陈某关应向借款人王某健主张权利。其次,陈某关主张借款流入王某健方的资金池后用于王某乐名下的家庭经营企业或用于王某乐还贷等,王某乐对案涉借款实际受益。但根据陈某关提供的银行流水,尚不能证明本案借款最终流向了其主张的王某健与王某乐的家庭企业。而且即便如此,也仅能证明借款人王某健借款后如何支配及使用借款,陈某关以此直接要求王某乐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最后,陈某关主张王某乐出借银行账户给王某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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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既遂判刑标准多少年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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