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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屋即将竣工时突然倒塌,一名建筑工人当场死亡。房屋主人称其无力赔偿死者,房屋主人、建筑队工头与死者家属的协商之后,由建筑队工头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医疗费共计四万元,房屋主人赔偿伤者医疗费伍佰元。后房屋主人起诉建筑队工头,要求工头赔偿其房屋,经法院裁定:房屋倒塌原因为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此材料由房屋主人购买);对房屋倒塌事件,工头承担60%责任、房屋主人承担40%责任,最终由工头赔偿房屋主人两万元钱。诉讼期间,法院曾对工头所拥有的被埋在建筑倒塌废墟中的建筑器械提供保全,保全金额五万元整。在法院裁定结果执行的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对废墟中的建筑器械挖掘后的数量与保全书上所保全数量相差甚远。建筑队工头要求法院主持公道,法院却置之不理。 此建筑队是经过县相关部门授权,由农村农民自发成立,人员流动性极大,建筑材料均由房屋主人亲自购买,建筑队只负责建设,建筑一栋三层高每层三间房的建筑大约收取建筑费两万元。 保全书是法院盖章确认的,怎么可以当做一张废纸呢?法院在裁决过程中,怎么丝毫不提及死者全由工头赔偿的事实呢,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房屋因建筑材料不合格而倒塌呀?

其他 2010-08-12 1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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